第四条:
理事会为北京医芝健中医医学研究院的理事机构,为北京医芝健中医医学研究院服务。
第五条:
理事会是由致力“弘扬中医文化,服务大众健康”为使命,积极响应国家“信中医,爱中医,用中医”号召的法人单位和自愿组成的服务于北京医芝健中医医学研究院的平台组织。
第六条:
理事会在开展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其宗旨是:弘扬医学文化,推动行业科研发展,促进人类健康。以中国传统文化为核心,以“实现中华名族伟大复兴”的时代精神为引领,与时俱进,自强不息,坚苦创业,为中医药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为国人健康长寿贡献力量。
第七条:
理事会接受北京医芝健中医医学研究院的领导和管理,通过北京医芝健中医医学研究院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理事会与北京医芝健中医医学研究院共同办公。
第九条:
成员单位权益及义务(见附件1.北京医芝健中医医学研究院成员单位权益及义务)
注:理事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对理事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成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成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