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章          程
第一条:
研究院名称:北京医芝健中医医学研究院。


院徽如图: 




第二条:

北京医芝健中医医学研究院成立于2017年,是一家集中医中药、医学研究、学术研讨、行业论坛、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教育咨询、药食同源、中医康复、健康管理、养生保健、临床研究、产品研发、医院管理等专业为一体的中医医学研究机构。 

第三条:北京医芝健中医医学研究院坚决响应国家号召,《“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10月25日印发并实施,到2030年,中医药在治未病中的主导作用、在重大疾病治疗中的协同作用、在疾病康复中心的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习近平主席倡导: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知识,宣传中医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形成全社会“信中医、爱中医、用中医”的浓厚氛围和共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格局。
第四条:

理事会为北京医芝健中医医学研究院的理事机构,为北京医芝健中医医学研究院服务。 

第五条:

理事会是由致力“弘扬中医文化,服务大众健康”为使命,积极响应国家“信中医,爱中医,用中医”号召的法人单位和自愿组成的服务于北京医芝健中医医学研究院的平台组织。 

第六条:

理事会在开展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其宗旨是:弘扬医学文化,推动行业科研发展,促进人类健康。以中国传统文化为核心,以“实现中华名族伟大复兴”的时代精神为引领,与时俱进,自强不息,坚苦创业,为中医药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为国人健康长寿贡献力量。 

第七条:

理事会接受北京医芝健中医医学研究院的领导和管理,通过北京医芝健中医医学研究院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理事会与北京医芝健中医医学研究院共同办公。  

第九条:

成员单位权益及义务(见附件1.北京医芝健中医医学研究院成员单位权益及义务)
 
第十条:

成员单位(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1.分支机构                            1.理事
             2.副院长单位                       2.常务理事
           3.常务理事单位                   3.特邀研究员
              4.理事单位
第十一条:
会费经济来源 
(一)单位会费分为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院长单位,分支机构四个层级
(二)个人会费分为理事、常务理事和特邀研究员三个层级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注:理事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二条:

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院长和分院院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北京医芝健中医医学研究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理事会的领导工作
(四)在中医中药行业、健康行业内有重大贡献或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院长和分院院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医芝健中医医学研究院审查并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权是: 
(一)执行北京医芝健中医医学研究院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院长和分院院长
(三)筹备、召开成员大会
(四)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理事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1/3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之(一)、(三)、(五)、(六)、(七)、(八)、(九)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1/3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理事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四)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会费
(五)向理事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不定期召集执行常务理事长,副院长和分院院长开会研究工作
(三)检查成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院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对理事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成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成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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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简介:北京医芝健中医医学研究院成员单位权益及义务
    发布日期:2020-11-11 发布者:北京医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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